(2014)黄执字第2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徐文辉与韩俊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辉,韩俊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2117号申请执行人:徐文辉,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韩俊岭,男,195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1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及时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7日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9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俊岭自觉履行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徐文辉赔偿款3965元。该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韩俊岭承担,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19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孟爱君审判员 周佳友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德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