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泽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聂进峰与常江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进峰,常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泽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聂进峰,男,1976年11月6日生,汉族,泽州县大东沟镇人。被执行人常江,男,191975年10月24日生,汉族,泽州县南村镇人。聂进峰与常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泽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常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常江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常江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将采取了冻结和扣划40054.06元,剩余款项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他执行线索,同意本次终结。申请人聂进峰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泽执字第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执行员 白春雷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