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民初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龚朝旦与黄文详、陈金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朝旦,黄文详,陈金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2881号原告龚朝旦,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黄文详,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金委,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朝旦与被告黄文祥、陈金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朝旦于2014年6月3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朝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朝旦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华彬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亚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