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海中法民一终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刘伟与海南富贵金香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中法民一终字第9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富贵金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节富,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伟,男,汉族,1968年2月6日出生。上诉人海南富贵金香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3年4月27日作出的(2013)秀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向上诉人公告送达了预缴诉讼费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416元。上诉人逾期未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未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海南富贵金香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丽珍审 判 员  秦恩轩代理审判员  彭豫梅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崇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