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05287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蒋德兰与胡国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德兰,胡国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5287号原告蒋德兰,女,1961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王琼,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国斌,男,1944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佘钢(胡国斌之女婿),男,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华禄兰,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六支路1号附2号,组织机构代码90304662-4。代表人张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忠成,重庆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8号投资大厦14层,组织机构代码66357184-0。代表人马刚,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潇,女,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德兰与被告胡国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蒋德兰经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左庆凯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人民陪审员 李 兰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俊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