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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景民二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李文翠与卢昌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翠,卢昌权,魏怀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景民二初字第244号原告李文翠,女,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景泰县。委托代理人郝建林(系李文翠丈夫),男,汉族,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景泰县。被告卢昌权,又名卢晓鸿,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景泰县。被告魏怀桂,女,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景泰县。委托代理人卢昌权(系被告魏怀桂丈夫),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景泰县。原告李文翠与被告卢昌权、魏怀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翠、被告卢昌权同时作为被告魏怀桂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文翠诉称,被告卢昌权、魏怀桂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二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5万元,并出具三份借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推诿不还。为此,原告诉诸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被告卢昌权辩称,对三次借款均无异议,但暂时无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卢昌权、魏怀桂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分别于2013年5月14日、2013年6月22日、2013年8月16日分三次向原告李文翠借款3万元、5万元、7万元,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借条3张,本院调取的被告卢昌权、魏怀桂户籍证明,以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李文翠与被告卢昌权、魏怀桂之间的借款,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借款事实有借条为证,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之规定,对原告就该15万元借款利息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昌权、魏怀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文翠借款15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卢昌权、魏怀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XX吉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康逢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