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西执字第1252-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昱灿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赛博威科技有限公司,潘会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西执字第1252-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昱灿电子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路河东大厦B栋七层023号。法定代表人石强被执行人深圳市赛博威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与固戍二路交汇处固戍新屋围村12-14号时代科创中心605法定代表人杨拴定。被执行人潘会科,男,汉族,1982年11月2日出生,住址陕西省陇县东风镇东风村一组46号,身份证号码××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33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赛博威科技有限公司、潘会科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27264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峥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福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