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民初字第882-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管子云与管永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子云,管永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882-1号原告管子云,男,195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管永坤,男,1989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楮华伟,沈丘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子云诉被告管永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告管永坤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不服沈丘县公安局对其行政处罚,提出行政复议为由,于2014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本案的申请。本院认为,被告管永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赵 欣审判员 王永彬审判员 王洪安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