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嘉民申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利展纺织(浙江)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淑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利展纺织(浙江)有限公司,浙江宏展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鹏展资源再循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奥群纺织有限公司,刘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嘉民申字第1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韩淑芬。委托代理人:沈中山、陆颖怡,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庆丰中路**号。负责人:葛明洲,行长。原审被告:利展纺织(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齐福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剑锋。原审被告:浙江宏展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齐鸣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剑锋。原审被告:浙江鹏展资源再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齐富路***号。法定代表人:付海波。原审被告:浙江奥群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中国毛衫城梧桐分区。法定代表人:邱文南。原审被告:刘剑锋。再审申请人韩淑芬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浙嘉商外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韩淑芬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费志民审 判 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 黄 阁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