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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公法法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铁丽申请被执行人孙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铁丽,孙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公法法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胡铁丽,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孙振,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公民一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胡铁丽与孙振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3)公民一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晓兰代理审判员  顾璟玥代理审判员  卜祥瑞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铁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