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公法法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铁丽申请被执行人孙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铁丽,孙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公法法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胡铁丽,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孙振,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公民一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胡铁丽与孙振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3)公民一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晓兰代理审判员 顾璟玥代理审判员 卜祥瑞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铁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