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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中刑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华传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华传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赣中刑执字第418号罪犯华传金,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于都县人。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1)于刑未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华传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于2014年5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对该犯的计分考核、奖惩审批及年度评审鉴定等证据材料,2014年6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华传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先后获得以下奖励: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3次、单项表扬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次缴纳罚金1000元。执行机关所提供的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华传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并能积极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履行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华传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月6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卫真审 判 员  刘定丰代理审判员  谭品珍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娅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