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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刑执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赵福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福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郑刑执字第1683号罪犯赵福昌,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小学文化程度。2008年3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现在河南省某监狱服刑。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9日作出(2010)方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赵福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09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4月2日交付河南省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6月8日对赵福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6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某监狱以罪犯赵福昌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0月15日,赵福昌伙同其他六人预谋用秘鲁币冒充美元骗取人民币。当天下午,六人先后乘坐南阳至方城的客车,当行驶到许南公路方城段赵河镇境内时开始骗钱,在骗钱未果的情况下,赵福昌等人强行拽女乘客代某某的项链、耳环,将其抢走后,六人下车逃离。该犯系共同犯罪,认罪态度较好。罪犯赵福昌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福昌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福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