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唐山市芦台安顺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芦台安顺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新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初字第854号原告唐山市芦台安顺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芦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郝宗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连路,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凤区龙府路西奥龙小区3号楼16号商服。法定代表人陈喜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北辰绿色家园F-08-09.10商服。负责人王治,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然,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新兴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新兴西大街16号。负责人李富栋。原告唐山市芦台安顺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新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树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市芦台安顺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连路、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新兴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市芦台安顺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连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新兴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山市芦台安顺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8月7日,朱晓垒驾驶着被告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黑E×××××/黑E×××××挂解放牌半挂车沿长深高速公路行驶至深圳方向994KM加558M处,在中间车道与前方遇路阻停车的黑龙江省安庆县司机万洪亮驾驶的黑F×××××/黑F×××××挂解放牌半挂货车左后部相撞,又向前与最左侧车道内遇路阻的由司机王泽昌驾驶原告所有的冀B×××××/冀B×××××挂重型半挂车车尾相撞,由于惯性,黑F×××××/黑F×××××挂车向前移动与沈阳市苏家屯区司机关振勇驾驶的辽A×××××辽A×××××挂半挂货车车尾相撞,冀B×××××/冀B×××××挂向前移动与吉林省公主岭市朝阳坡镇司机宗明权驾驶的冀B×××××/冀B×××××挂东风牌半挂货车车尾相撞,此事故造成朱晓垒死亡,黑E×××××/黑E×××××挂货物全部损坏,黑F×××××/黑F×××××挂车货物部分受损,黑E×××××/黑E×××××挂、黑F×××××/黑F×××××挂、冀B×××××/冀B×××××挂三车不同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唐山支队丰南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为朱晓垒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万洪亮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泽昌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就受损车辆进行维修,花去大量修车及相关费用,三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调解意见。综上所述,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财产损失,被告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及被告伊春市鑫鹏程运输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另被告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黑E×××××/黑E×××××挂解放牌半挂车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投保强制保险及商业险,被告伊春市鑫鹏程运输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新兴支公司投保强制险,亦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故此,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呈状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41035元,车辆检验费500元,车辆公估费3050元,车辆存车费1500元,施救费14000元,其他费用400元,各种经济损失总计60485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辩称,我司需核实承保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以及驾驶证、体检回执及从业资格证合法有效;核实事故认定书中我司承保车辆不存在保险免赔事项;应该扣除方洪亮方和王泽昌应该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及关振勇、宗明权无责赔偿金额;在保险责任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责任,我司不予承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新兴支公司辩称,我公司为黑F×××××、黑F×××××挂承保了2份交强险,同意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公估费、检验费、存车费和其他费用等。被告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经法庭审理,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8月7日0是40分,朱晓垒驾驶被告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黑E×××××/黑E×××××挂解放牌半挂车沿长深高速公路行驶至深圳方向994KM+558M处,在中间车道与前方遇路阻停车的万洪亮驾驶的黑F×××××/黑F×××××挂解放牌半挂货车左后部相撞,又向前与最左侧车道内遇路阻的由司机王泽昌驾驶原告所有的冀B×××××/冀B×××××挂重型半挂车车尾相撞,由于惯性,黑F×××××/黑F×××××挂车向前移动与关振勇驾驶的辽A×××××/辽A×××××挂半挂货车车尾相撞,冀B×××××/冀B×××××挂向前移动与宗明权驾驶的冀B×××××/冀B×××××挂东风牌半挂货车车尾相撞,此事故造成朱晓垒死亡,黑E×××××/8黑E×××××挂货物(西瓜)全部损坏,黑F×××××/黑F×××××挂车货物部分受损,黑E×××××/黑E×××××挂、黑F×××××/黑F×××××挂、冀B×××××/冀B×××××挂三车不同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唐山支队丰南大队认定,朱晓垒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万洪亮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泽昌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关振勇、宗明全无责任。事故给原告造成如下损失:车辆估损金额(修理费)41035元,公估费3050元,施救费14000元,车辆检验费500元,检测费400元,存车费1500元,合计60485元。又查,朱晓垒无证驾驶的黑E×××××/黑E×××××挂解放牌半挂车所有人系被告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投保了2份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10月20日至2013年10月19日。万洪亮驾驶的黑F×××××/黑F×××××挂解放牌半挂货车所有人系伊春市鑫鹏程运输有限公司(已撤销),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新兴支公司承保了2份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12月6日至2013年12月5日。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有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对河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唐山支队丰南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应予采信,主、次、次责任按70%、15%、15%分担。由于事故中有责三车均受损,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偿限额使用1/2。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原告的各项损失人民币60485元被告亦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扣除关振勇、宗明全无责任赔偿200元后的60285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新兴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各赔偿2000元,被告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赔偿(60285-4000)元×70%=3939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有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唐山市芦台安顺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各项损失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新兴支公司赔偿原告唐山市芦台安顺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各项损失人民币2000元;三、被告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唐山市芦台安顺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各项损失人民币39399.5元。以上条款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被告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树宁代理审判员 孟寅生代理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么 娜特别提示:被告自动履行可将赔款径付原告,或汇入法院账号并将电子回单快递(送达)民三庭主办法官或书记员,逾期由原告申请执行。法院账号:1300162723705000252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简称建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支取案件款应提供身份证、银行卡(最好为建设银行卡)、银行卡开户行名称的复印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