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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滨执字第027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江苏中凯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中凯电缆有限公司,徐俊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锡滨执字第027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凯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惠兴北路。法定代表人徐旭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俊南。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凯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俊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锡滨商初字第05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双方一致同意徐俊南于2013年10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江苏中凯电缆有限公司40000元以了结本案,若徐俊南未按时支付上述款项40000元,徐俊南还需另支付江苏中凯电缆有限公司利息损失50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徐俊南承担,该款徐俊南于2013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江苏中凯电缆有限公司。因徐俊南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凯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向包括江苏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在内的多家银行、无锡市房屋登记中心、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后得知,被执行人徐俊南名下、位于无锡市山明四村89-201已被本院查封,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徐俊南名下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执行到位22269元,尚未执行到位23131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锡滨商初字第05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敏嘉执行员  张 明执行员  项 晶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志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