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筠连民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杨容与詹本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容,詹本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筠连民初字第972号原告杨容,女,汉族,居民。被告詹本政,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容与被告詹本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容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詹本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5元(已减半),由原告杨容负担。审判员 王纯华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