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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德发与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第五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发,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第五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法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发。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10+1商业大道B区30栋二楼47-5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劳人仲裁字(2013)第1195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德发与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第五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应裁定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劳人仲裁字(2013)第119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014)江法执字第155号案件予以自动履行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国胜审 判 员  何 勇代理审判员  韦益情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富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