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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璧法民初字第02836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夏洪利与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洪利,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初字第02836号原告夏洪利,男,生于1973年1月10日,汉族,个体工商户,系昆明度假区大渔租赁站业主,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路26号。法定代表人倪道仁。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洪利诉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洪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晓鸣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世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