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额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1与刘某某2等人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1,刘某某2,刘某某3,刘某某4,刘某某5,刘某某6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额民初字第137号原告刘某某1,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现住额尔古纳市。委托代理人高秀珍,额尔古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淑华,女,1964年7月1日出生,现住额尔古纳市。被告刘某某2,女,1952年1月20日出生,现住额尔古纳市。被告刘某某3,女,1954年9月21日出生,现住海拉尔区。被告刘某某4,女,1960年8月4日出生,现住额尔古纳市。被告刘某某5,女,1966年12月5日出生,现住额尔古纳市。被告刘某某6,女,1969年8月14日出生,现住额尔古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1诉被告刘某某2、刘某某3、刘某某4、刘某某5、刘某某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1于2014年6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1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由原告刘某某1负担。审判员 白旭东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包国兴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