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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0092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卫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陈卫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00920号原告:常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峰委托代理人:张清华委托代理人:陈诗华被告:陈卫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卫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卫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常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米良审 判 员  顾登忠人民陪审员  黄文柏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