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民一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邢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一初字第344号原告邢某。委托代理人王世好,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顺法,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邢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某撤回对被告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审判员 申春艳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科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