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开民初字第0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开民初字第0246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许某,居民。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被告在服刑为由,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徐冬红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晓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