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审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277)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吴天来,李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武执审字第277号申请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林杭英,局长。被执行人吴天来。被执行人李琴华。申请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天来、李琴华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30日以被执行人吴天来、李琴华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一孩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武计生征决字(2013)第2082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对被执行人吴天来、李琴华征收社会抚养费52368元。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武计生征决字(2013)第2082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12月3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吴天来、李琴华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武计生征决字(2013)第2082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鉴于被执行人吴天来、李琴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未履行征收决定规定的义务,申请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6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吴天来、李琴华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向本院执行庭缴纳社会抚养费52368元;三、被执行人吴天来、李琴华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 林权斌审判员 钟晓青审判员 林丽红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泉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