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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潭民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建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赵时先、赵敏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纷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赵时先,赵敏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潭民初字第1453号原告建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住所地建阳市法定代表人吴向万,主任。委托代理人徐贵平,福建大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志成,福建大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时先,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被告赵敏,女,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是市童游街道新村村。公民身份号码350784198702251018。本院在审理原告建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诉被告赵时先、赵敏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就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的履行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09元,依法减半收取4054.5元,由原告建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金凤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绍斌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