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民一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狮民一初字第00181号原告:丁某某。委托代理人:黄世亮,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查四林,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4月16日至2014年4月30日,2014年5月30日至2014年6月30日为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原告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世亮、被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查四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丁某某诉称:丁某某、徐某某于2001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吵打。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徐某某离婚,离婚后要求婚生子丁某由丁某某抚养,徐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徐某某辩称:丁某某、徐某某婚后虽为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徐某某表示不同意离婚,并愿意改正自身缺点。经审理查明:丁某某、徐某某于2001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1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取名丁某。婚后虽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可。2014年3月,双方发生矛盾后,丁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徐某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丁某某、徐某某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丁某某、徐某某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虽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徐某某不同意离婚,丁某某又未能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对丁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丁某某、徐某某之间能加强沟通,增进理解,互敬互爱,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消除隔阂和误解,夫妻仍能够和好如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能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