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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墩民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墩民初字第00186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昌福。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小林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吉莉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