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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375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分公司与何玮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分公司,何玮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3750号原告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翟世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玲,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何玮,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分公司与被告何玮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给付采暖费。原告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分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琼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嘉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