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国珍与马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珍,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张国珍,女,195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马军,男,51岁,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张国珍申请执行马军、王艳茹(2012)翁民初字第420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翁民初字第4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呼格吉勒图审判员 张 栋审判员 朱 志 平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文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