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榕法渔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陈树洪与陈素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洪,陈素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揭榕法渔民初字第57号原告:陈树洪,男,汉族,1975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市辖区试验区。被告:陈素容,女,汉族,1975年9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市辖区试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树洪与被告陈素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树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树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泽昌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孙志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