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中法刑执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赵德国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德国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临中法刑执字第850号罪犯赵德国,男,汉族。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上列罪犯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5日以(2004)鲁刑一复字第115号刑事裁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2月6日减为无期徒刑;2009年4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2年1月21日减刑一年十个月。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赵德国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4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德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赵德国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德国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2025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玉环代理审判员  路宝怀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