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西民初字第01534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与张×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times,张×1,张×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01534号申请执行人刘××,女。被执行人张×1,女。被执行人张×2,男。申请执行人刘××依据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1182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协助其将张××名下的发动机号,车牌号为京的松花江牌小汽车过户至刘俊英名下。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名下的发动机号为,车牌号为京的松花江牌小汽车过户至刘××(×××)名下。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昊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中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