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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华民初字第020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刘冉与唐中宽、皖毫州市汽车客运集团利辛县海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冉,唐中宽,皖毫州市汽车客运集团利辛县海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华民初字第0200号原告刘冉。委托代理人王丽芳,江苏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中宽。被告皖毫州市汽车客运集团利辛县海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顺沟路152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光明东路。本院在审理刘冉与唐中宽、皖毫州市汽车客运集团利辛县海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冉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冉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刘冉已预交),由刘冉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山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