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行他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马玉诉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决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4)阜行他字第00007号马玉诉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不符合指定管辖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本案由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