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孟民二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二初字第00180号原告张某某,女,1969年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路正安。被告李某某,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案件,诉讼中原告以双方私下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冬霞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