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江民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白果岗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与胡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江堰市白果岗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胡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江民初字第1287号原告都江堰市白果岗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力,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伟,系都江堰市幸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邢伟,系都江堰市幸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江堰市白果岗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都江堰市白果岗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都江堰市白果岗水力发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江堰市白果岗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都江堰市白果岗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爱君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梦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