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昌民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02
案件名称
隆昌县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黄帮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2014)隆昌民初字第1626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昌县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帮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昌民初字第1626号原告:隆昌县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石油路二段99号。组织机构代码:59753943-8。法定代表人:邓平,总经理。被告:黄帮先,女,193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本院在审理隆昌县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黄帮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隆昌县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以被告已补交物管费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昌县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隆昌县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元,由原告隆昌县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吉方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璐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