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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兴安商初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兴化市鑫昌建材经营部与江苏金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化市鑫昌建材经营部,江苏金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兴安商初字第0006号原告兴化市鑫昌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兴化市老圩乡文邱村八组。法定代表人邱国来,负责人。被告江苏金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人民中路128号七天快捷酒店后门五楼504室。法定代表人严伟,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鑫昌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金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元,依法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加防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胡红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