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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郝房诉刘汉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房,刘汉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588号原告郝房。委托代理人王晓微。被告刘汉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房诉被告刘汉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房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汉静驾驶的津XXXX**号面包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王晓全所有的冀XXXX**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郝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汉静驾驶的津XXXX**号面包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艳北代理审判员  叶金颖人民陪审员  成子飞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连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