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益法刑二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段加伍盗窃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益法刑二终字第57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某某,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华容县操军镇护安村*组*号。因犯盗窃罪,先后于1989年8月21日和2006年11月22日分别被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同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3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南县看守所。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4)南法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某某撤回上诉。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法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杨亚代理审判员  雷 蕾代理审判员  张文清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 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