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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塘执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北京龙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龙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塘执字第88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龙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高立庄村582号。法定代表人周建朝,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塘民初字第6054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42696.23元(本金2698258.23元、案件受理费15056元、执行费2938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