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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七法执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赵一畅与河南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一畅,河南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七法执字第1319号申请执行人赵一畅,女,汉族,1998年10月22日生。被执行人河南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志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河南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赵一畅将位于郑州市二七路某房屋的房产所有权证登记至赵一畅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礴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刘建增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