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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原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肖某与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原民初字第828号原告肖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裴斐,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板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对被告板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英杰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