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原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肖某与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原民初字第828号原告肖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裴斐,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板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对被告板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英杰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