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民初字第1941-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程智菊与被告刘伟珍、刘彦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查封)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智菊,刘伟珍,刘彦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初字第1941-1号原告程智菊,女,生于1961年11月1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闫鑫鑫,男,生于1985年6月10日,汉族。被告刘伟珍,男,生于1973年1月12日,汉族。被告刘彦坡,男,成年。原告程智菊与被告刘伟珍、刘彦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程智菊已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伟珍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16U**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程智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刘伟珍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16U**号小型轿车就地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国良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