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潼法民特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唐某与唐云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潼法民特字第00015号申请人唐某,学生,系被申请人唐云之子。法定代理人魏小兰,女,汉族,系申请人唐某之母。申请人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唐云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3月24日,申请人唐某以被申请人唐云19**年12月4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巳十四年余,经申请人唐某之母魏小兰多方寻找无果为由,请求本院宣告被申请人唐云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唐云,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工人,系申请人唐某之父,住重庆市潼南县,公民身份号码××。1999年12月,被申请人唐云擅自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经申请人之母及亲友多方寻找,至今十四年余杳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3月28日发出寻找唐云的公告,并在唐云可能出现的地点进行了公告张贴。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唐云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唐云失踪,有重庆市潼南县公安局正兴街派出所、重庆市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纪念碑社区居委会证明,证明被申请唐云擅自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十四年余,故申请人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唐云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唐云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文新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鲍泓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