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初字第04259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张利军与高小军、谢秀芳、乔成军、刘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军,高小军,谢秀芳,乔成军,牛文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4259号原告张利军,男,神木县人,住神木县。被告高小军,男,神木县人,住神木县。被告谢秀芳,女,神木县人,住神木县。被告乔成军,男,神木县人,住神木县。被告牛文利,男,神木县人,住神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军与被告高小军、谢秀芳、乔成军、刘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魏敏艳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