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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北京鲁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邵亚玲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300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鲁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安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邵亚玲,女。申请执行人北京鲁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邵亚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宣民初字第6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邵亚玲给付申请人11,058元、案件受理费76元、公告费800元及延迟履行债务利息。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邵亚玲的银行存款11,058元、案件受理费76元、公告费800元、延迟履行债务利息及执行费79元。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邵亚玲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如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邵亚玲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涛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