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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法民初字第299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道伟诉被告李诗德、聂伟俭、郭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伟,李诗德,聂伟俭,郭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2991号原告张道伟。被告李诗德。被告聂伟俭。被告郭峰。原告张道伟诉被告李诗德、聂伟俭、郭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道伟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道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翟献宽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翠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