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高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山东特力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与孙广柱、青州市天润液压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特力路桥机械有限公司,孙广柱,青州市天润液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高民初字第247号原告山东特力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住青州市经济开发区飞达街。法定代表人:刘清花,总经理。被告孙广柱,男,出生于1959年2月17日。被告青州市天润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住青州市邵庄镇钟家庄村。法定代表人:陈晓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山东特力路桥机械有限公司诉孙广柱、青州市天润液压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特力路桥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在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金良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