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公法委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刘韬与席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韬,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公法委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刘韬,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被执行人席伟,女,1978年5月1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韬与被执行人席伟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席伟已按照调解书义务支付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的抚养费6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法委执字第1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皓审 判 员 林万福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青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