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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公法委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刘韬与席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韬,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公法委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刘韬,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被执行人席伟,女,1978年5月1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韬与被执行人席伟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席伟已按照调解书义务支付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的抚养费6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法委执字第1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皓审 判 员  林万福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青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