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2207-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与九州方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九州方园博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九州方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九州方园博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207-1号原告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金生,男,1955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九州方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崇超。被告九州方园博州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崇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公司)诉被告九州方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股份公司)、九州方园博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州新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新能源股份公司、博州新能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5万元,并以张福林的银行账户存款85万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恒天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九州方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九州方园博州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5万元。二、冻结张福林的银行账户存款85万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原告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已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亚磊审 判 员 乔东亮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