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171-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市瑞信药业有限公司、王帆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瑞信药业有限公司,王帆,辽宁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171-2号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法定代表人:刘宝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艳,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吉林市瑞信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沙河子乡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帆。被告:王帆。被告:辽宁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虎石台经济开发区建设路81号。法定代表人:龚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二o一四年五月四日作出(2014)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1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吉林市瑞信药业有限公司、被告王帆所有的价值12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车辆一台的查封。审判员 邓萍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硕 搜索“”